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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科技: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 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 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 自评价基准日至报告发出日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 评价范围覆盖杭州弘城电子科技、浙江长城电工智能科技等5家全资子公司及二级、三级子公司 [6] -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占比均为100% [7] - 评价内容涵盖组织架构、资金管理、研发、财务报告等17项核心业务领域 [7]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 财务报告缺陷定量标准:利润总额错报≥5%为重大缺陷,2.5%-5%为重要缺陷 [9] - 财务报告缺陷定性标准包括董事舞弊、财报重大更正、审计失效等4类重大缺陷情形 [10] - 非财务报告缺陷定量标准:损失≥利润总额5%或净资产5%为重大缺陷 [12] - 非财务报告缺陷定性标准包含违法违规、决策失误、核心人才流失等5类重大缺陷 [12] 缺陷整改情况 - 报告期内未发现财务报告或非财务报告的重大/重要缺陷 [13][14] - 对发现的一般缺陷已制定整改计划并完成整改,未产生实质性影响 [13][14] 责任主体声明 -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有效性负最终责任,监事会负责监督,经理层负责日常运行 [2] - 内部控制目标包括合规经营、资产安全、财报真实性和战略实现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