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稀土: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持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文章核心观点 截至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履行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7] 增持人主体资格 - 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是在中国境内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持有《营业执照》 [2] - 经查询相关网站,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增持人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4] 本次增持股份情况 -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有北方稀土 1,331,700,569 股 A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36.84% [4] - 包钢集团计划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 12 个月内,以专项贷款和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 A 股股份,增持金额 5 - 10 亿元,增持比例不超过总股本的 2%,不设置价格区间 [4] - 2025 年 3 月 17 日至 31 日,增持人累计增持北方稀土 A 股股份 43,099,222 股,占总股本的 1.19%,使用资金 999,890,363.04 元 [5] 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情形 - 本次增持前,包钢集团持有北方稀土股份超过已发行股份的 30%且持续超一年,增持完成后,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增持比例未超过 2%,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6] 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 日、18 日等披露了增持计划、首次增持等相关公告,鉴于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应就实施结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已履行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