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认为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该计划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现阶段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融资参与方式及一致行动关系认定均合法合规,但尚需履行召开股东大会等程序并按进展进行信息披露 [18]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 公司于2023年获中国证监会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申请,同年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1358” [6] -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基本信息显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态环境材料制造销售等,具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主体资格 [6][7]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 公司实施计划已履行必要内部审议程序并合规披露信息,无违法违规行为,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 [7] - 参加对象包括董事、监事等人员,资金源于合法薪酬等,股票来自回购专用账户,符合相关规定 [9] - 股票分两期解锁,比例各50%,规模符合规定,管理机构设置及相关办法明确,符合要求 [9][10]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审议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履行多步程序,包括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且聘请律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1][12][13] - 公司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并公告法律意见书 [13]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 公司已在指定媒体披露相关文件,尚需按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关联董事、股东回避表决,公司将按规定要求相关股东回避,需经非关联股东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14][15]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 计划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商议参与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规定符合相关规定 [16]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 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管理运营保持独立 [16][17] - 除本计划外,公司无其他存续期员工持股计划 [17]
兴欣新材: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