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总则 - 公司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优先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或证券买卖业务[1][2] - 募集资金定义涵盖公开发行证券(如IPO、配股、增发、可转债等)及非公开发行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3] - 董事、监事及高管需确保资金安全,禁止擅自变更用途;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或利用募投项目谋利[5][6]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禁止混用或挪用,境外项目需额外确保安全性和规范性[9]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银行对账单抄送、大额支取通知(超5000万或净额20%时)等条款[10] - 允许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户,但需基于项目实施地点和信贷安排[12] 募集资金使用要求 - 资金用途需严格按招股说明书执行,变更用途(如终止项目、变更主体/方式等)需董事会决议、保荐机构意见及股东大会审议[13]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原因、资金存放情况及后续计划,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限结构性存款等安全产品,期限≤12个月)[14][17] - 闲置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需用于主营业务,单次期限≤12个月,到期需归还专户[20] 超募及节余资金处理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需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必要性[21] - 单个项目节余资金转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低于100万或5%可豁免),转非募投项目需履行变更程序[22][23] - 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资金超净额10%需股东大会审议,低于10%需董事会审议(低于500万或5%可豁免)[23] 募集资金变更与监督 - 变更募投项目需投资于主业,需披露原项目情况、新项目可行性及审批进展,涉及关联交易需额外披露[25][26] - 项目转让/置换需披露原因、已投入金额及效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7]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调查并提交年度核查报告[29][30] 附则与生效 - 管理办法适用于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的项目,"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31][32] - 办法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3][34]
康缘药业: 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