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奥普特: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文章核心观点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于2025年3月18日在上交所网站发布会议通知,载明会议相关事项 [2] -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2日10:00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召开,由董事长卢盛林主持,网络投票按规定时间进行,会议召开情况与通知一致 [3] -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4]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本次会议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召集人资格 [4] -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98人,代表股份98,311,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302%,出席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及经办律师,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4]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会议对公告的全部议案逐项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均表决通过,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117%,反对占0.0735%,弃权占0.0148%,关联股东叶建平回避表决 [4][5] -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负责计票、监票,现场表决票当场清点,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后公布,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和披露 [5] - 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