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对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汇如先生持有股份变动事宜出具核查意见,认为其具备收购主体资格,本次股份变动符合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公告韩汇如先生通过民事调解增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不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治理结构 [8][12][19] 股份变动主体情况 - 股份变动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韩汇如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4] - 韩汇如先生不存在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 [4] 本次股份变动基本情况 变动前持股情况 - 本次股份变动前,韩汇如先生持有公司58,213.19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6.79%,最近12个月内未增持公司股份 [5] 变动情况 - 根据民事调解书,刘巍玮等连带向韩汇如先生交付513,105股东方铁塔股票 [6] - 2025年3月31日,韩汇如先生通过股份转让方式取得公司513,10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4%,完成本次股份变动 [6] 变动后持股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后,韩汇如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82,644,9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6.83% [15] 免于发出要约情况 - 韩汇如先生持有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之事实已发生超过一年,本次增持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0.04%,12个月内累计增持比例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符合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7][19] 其他相关说明 - 本次权益变动为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12][13]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9]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19] 备查文件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 [20] -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20]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持股变动明细 [21]
北京安理(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变动事宜之专项核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