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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眼科高管侵害名誉权,艾芬一审胜诉
300015爱尔眼科(300015) 广州日报·2025-04-03 19:17

文章核心观点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段某民侵害艾芬名誉权,需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5000元 [2][3][4] 案件当事人信息 - 原告艾芬系武汉市中心医院急诊科主任医师 [2] - 被告段某民系爱尔眼科党委副书记、公共事务部总监 [2] 原告诉求 - 艾芬诉称段某民自2021年起用微博账号发布不实言论,对其社会评价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2] - 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公证费等共计51500元 [2] 被告辩称 - 段某民主张其言论系对艾芬行为的“客观评价与监督”,未构成侵权 [3] 法院审理结果 - 确认艾芬主张的事实,认定“光明小同学”及“防AI办公室主任”由段某民注册使用 [3] - 认为段某民主观有毁损艾芬名誉的恶意,客观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 - 酌情判段某民赔偿精神损失费、公证费等共计5000元,部分支持艾芬赔偿诉求 [3] - 判决段某民十日内删除相关微博内容,停止发布损害艾芬名誉内容 [4] - 判决段某民在微博主页向艾芬赔礼道歉,持续不少于30日,内容经法院审查后发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