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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研设计: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文章核心观点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执行变更后的政策能更客观、公允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且不会对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各部门均同意此次变更 [1][4] 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 财政部于2024年3月编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和2024年12月6日发布《准则解释第18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 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相关规定,变更后按《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和《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要求执行,未变更部分仍按前期规定执行 [1][2]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企业,对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符合条件时可选择全部用公允价值或成本模式后续计量,不得同时用两种模式,选公允价值模式后不得转成本模式;原已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不得转成本模式,且应全部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按《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选一种模式计量 [2] - 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处理,核算预计负债时按确定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在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相应项目列示 [3] - 本次变更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 [2][3]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 本次变更是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能更客观、公允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 各部门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 审计委员会认为变更是合理的,执行变更后政策能更客观、公允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变更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4] - 董事会认为变更是合理的,执行变更后政策能更客观、公允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当期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变更 [4] - 监事会认为变更是合理的,能更公允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会计信息,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对当期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规定,同意变更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