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韩寒起诉苏州纳百和江必旺博士的诉讼,目前原被告就一审判决分别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江必旺博士申请用自己股份置换部分财产保全措施获法院裁定支持,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经营和控制权产生重大影响 [2][6][8][9][11]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 2022年12月5日公司收到韩寒起诉材料,其要求确认以51,556,500元对价享有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5,698,350元财产份额,要求公司支付2,656,580股激励股份收购价款122,909,330.2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3] - 2023年8月31日韩寒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以38,273,600元对价享有苏州纳百持有苏州纳研4,230,240元财产份额,苏州纳百支付2,656,580股激励股份收购价款122,909,330.2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江必旺博士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承担诉讼和保全费用 [4] - 2024年5月31日原告提出备位诉讼请求,若无法确认财产份额,要求苏州纳百赔偿损失302,596,775.5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4][5] - 2024年7月31日原告请求冻结苏州纳百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02,596,775.5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苏州纳百名下3,702,046.65元银行存款、持有苏州纳研60.3267%(9,501,455.25元)合伙份额、持有苏州纳卓35.88%(2,825,550元)合伙份额被冻结 [5] - 2024年8月12日一审判决苏州纳百赔偿韩寒损失18,994,500元,驳回韩寒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9,117元、保全费5,000元,苏州纳百负担140,767元,韩寒负担2,043,350元 [6] - 2024年9月苏州纳百和韩寒因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苏州纳百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驳回韩寒全部诉讼请求,韩寒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要求对方承担一、二审费用 [6] - 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上诉,案号为(2024)苏民终1406号 [8] 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 为解决诉讼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影响,苏州纳百和江必旺博士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江必旺博士用自己持有公司同等数量股份置换,以部分解除对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的财产保全措施 [9] - 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江必旺博士持有的公司股票5,112,900股,解除对苏州纳百持有的苏州纳卓35.88%合伙份额的财产保全措施,裁定立即执行 [9][10] 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的影响 - 江必旺博士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合计31.04%股份,本次1.27%股份被冻结,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 [11] -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案件,原告未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本期和期后经营性利润产生影响 [2][11]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