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洗钱,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原副行长李华峰一审被判15年

文章核心观点 4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华峰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洗钱一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50万元,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因其有从轻情节作出此判决 [1][2] 案件判决情况 - 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50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50万元,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1] 犯罪事实 - 2013年上半年至2020年5月利用担任建行深圳市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等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审批贷款提供帮助,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1409万余元 [1] - 2021年4月至2024年1月从建行深圳市分行辞职后利用原职权或地位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财物810万元 [1] - 指使他人将受贿款中360万元通过多个账户转账后支付购房款,构成洗钱罪 [1] 从轻处罚依据 - 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及部分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洗钱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退缴犯罪所得及孳息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