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加强管理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涵盖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等事项相关方[1] - "披露"定义为在规定时间、媒体及方式下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需及时公平披露所有重大事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2] - 披露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未来预测信息应合理谨慎[3] - 信息需完整揭示风险,禁止选择性披露或重大遗漏,文件格式需合规[3] - 重大信息需同步向所有投资者公开,禁止通过调研等形式提前泄露未公开信息[3] 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半年度及季度报告,年度财务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8][9]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需在2个月内完成,季度报告需在1个月内编制[9] - 公司需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科研投入等核心信息,并分阶段披露重大事项进展[10][11] - 自愿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与法定信息冲突或误导投资者[12] 重大交易与关联交易 - 重大交易标准包括资产总额占比10%以上、成交金额占市值10%以上等情形[21][22] - 担保事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单笔担保超净资产10%或总额超净资产50%需提交股东会[23] - 关联交易需及时披露,与关联自然人交易超30万元或与关联法人交易超总资产0.1%即触发披露义务[26] 行业信息与经营风险 - 年度报告需披露行业政策环境、核心技术竞争力、研发支出占比及在研项目进展[27] - 公司开展新业务需披露原因、准备情况、行业风险及审批状态等关键信息[29] - 净利润或营收同比降50%以上需说明业绩下滑原因、核心竞争力变化及行业景气度[30] - 重大风险事项包括技术更迭、原材料涨价、核心人员离职等,需及时披露具体影响[31][32] 信息披露程序与职责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高管起草、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审核等流程,董事会秘书负责披露[39] - 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39]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首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并有权查阅公司所有文件[41][42] - 控股股东需配合履行信披义务,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需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43][45] 信息保密与档案管理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禁止非法获取或利用,公司需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并执行知情人登记[49] - 信息披露文件原件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定期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47] - 财务信息披露前需执行内控制度,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财务真实性[50] 投资者关系与违规处理 - 董事会秘书统筹投资者关系活动,现场沟通需预约并由专人陪同[50] - 信息披露违规导致严重后果的,公司可对责任人采取纪律处分及经济追责[53] - 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影响股价时,公司需参照本办法履行信披义务[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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