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总则 -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交所科创板相关规则,建立存储、使用、变更等全流程制度[1] - 募集资金定义涵盖向不特定/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所募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2] - 资金使用需公开透明,董事会需制定详细计划并披露使用情况,非经股东会决议不得变更用途[4][5][6] 募集资金存储 - 实行专户存储制度,二次以上融资需分设专户,禁止存放非募集资金[9] - 资金到账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资金存放、对账单提供及查询权限等条款[10] 募集资金使用 - 使用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按承诺计划执行,若计划受阻需及时公告[11] - 禁止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证券投资、关联方占用等行为[12]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但需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条件,单次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12个月[14][16] - 超募资金使用:每12个月累计不超过超募总额30%,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17][18] 募投项目变更 - 变更情形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方式等,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20] - 新项目需聚焦主营业务,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披露变更原因、投资计划及中介机构意见[21][22] 监督与披露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出具专项报告并公告,年度审计需会计师事务所鉴证[26][27]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调查,年度核查报告需包含资金存放、项目进度及合规性结论[27] 其他规定 - 违规使用资金将追究责任人责任[28] - 办法由董事会解释,股东会负责修订,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新规为准[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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