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诺和: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 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名单人员均不 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 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会审议 《激励计划(草案)》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 明。 (三)《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程序、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