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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高新: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5月修订)

公司治理结构 -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 其中1人出任监事会主席 监事任期3年且可连选连任[1] - 监事会成员包含1-2名股东代表和1名职工代表 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2] - 公司董事 总经理 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2] 监事会职权范围 - 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2] - 检查公司财务 可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2] - 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2] - 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2]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职责时召集主持股东会[2] -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并可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2] - 外部监事需向股东会独立报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及勤勉表现[2] 会议机制 -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临时会议需提前3日通知[5] - 会议需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5] - 表决方式采用投票或举手表决 表决意见分为同意 反对和弃权三类[6] - 会议记录需保存10年 包含表决结果 发言要点等完整内容[6] 履职保障 - 监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参会 将被建议撤换[4] - 监事会行使职权聘请专业人员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4] - 监事参会发生的交通 食宿及会议场地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4] 规则效力 - 本规则经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公司章程附件[1][7] - 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修改需经股东会审议[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