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财务信息透明度,维护股东权益 [1][2] -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2][3] - 选聘范围涵盖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及其他重要性相当的法定审计业务 [3]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 需同时满足六项条件: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固定场所与完善内控、熟悉财务法规、具备合格注册会计师团队、良好执业记录(近三年无刑事处罚)、符合其他法定条件 [3] - 执业质量评估重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权重≥40%)与审计费用报价(权重≤15%) [7][12] 选聘程序与决策机制 - 提案权归属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1/3以上董事及其他法定主体 [4] -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禁止设置歧视性条件或量身定制条款 [5][9] - 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同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表决,并签订一年期审计业务约定书 [6][17] 费用调整与续聘规则 - 审计费用可随物价指数、业务复杂度等因素调整,降幅≥20%需披露原因 [9][19] - 续聘需审计委员会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质量,过半同意方可提交审议 [9][18] 改聘条件与过渡安排 - 改聘触发情形包括:重大执业缺陷、审计延误、资质丧失、主动辞聘、分包转包等 [10][20] - 变更需在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访谈基础上评估新所资质,且应在Q4前完成选聘 [11][23] -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服务满5年后需冷却5年 [11][24]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 年报需披露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年限、审计费用及履职评估报告 [13][25] - 选聘相关文件保存期限至少10年,禁止伪造或销毁 [16][28] 监督与处罚机制 -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选聘合规性、协议履行情况等 [13][25] - 违规行为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经济追责及纪律处分,严重者永久取消合作资格 [14][26][27]
深圳新星: 深圳市新星轻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