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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雁: 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居安律意字第 045 号 致: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黄粮峰、易水平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 南天雁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相关文 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全过程,验证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听 取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监督了议案的审议表决。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