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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 江中药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考核目的 -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保证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并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进而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1] 考核原则 - 考核评价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核对象的业绩进行评价,以实现本激励计划与激励对象工作业绩、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提高管理绩效,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2] 考核范围 -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 [2] 考核机构与职责 - 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审核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各限售期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与解除限售数量 [2] -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公司战略管理部、财务部、投资证券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协助相关考核工作,包括相关数据的搜集和提供 [2] 绩效考评评价指标及标准 授予条件 - 2023年投入资本回报率应不低于15.4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 - 以2022年归母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归母净利润增长率应不低于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 - 2023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90% [2] - 激励对象授予上一年度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必须达到80分及以上才能被授予 [3] 解除限售条件 -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进行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3]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包括2025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当年归母净利润绝对值不低于上年度 [4]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包括2026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当年归母净利润绝对值不低于上年度 [4]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包括2027年归母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应不低于1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水平或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且当年归母净利润绝对值不低于上年度 [4] 个人绩效考核 - 激励对象需围绕公司/部门的年度商业计划制定个人年度业绩合同,设置各项指标的目标值以及评分细则 [6] - 考核结果若为90分及以上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80(含)分-90分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80%份额,若为80分以下则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 [6] 考核程序 - 公司财务部根据各年度经审计的业绩情况判断是否符合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7] -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考核结果的保存,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 [7] 考核期间与次数 -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 [7] -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7] 考核结果的反馈及应用 - 被考核者有权了解自己的考核结果,公司应当在考核结束后向被考核者通知考核结果 [7] - 绩效考核记录不允许涂改,若需重新修改或重新记录,须当事人签字 [7] - 人力资源部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考核的具体实施、考核结果的保存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