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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股份: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600262北方股份(600262) 证券之星·2025-05-16 19:52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时适用本制度 [1]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2]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且符合特定情形(如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等)的信息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2] - 商业秘密定义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 国家秘密定义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信息 [3] 暂缓与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 公司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4] - 暂缓、豁免披露决定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相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4] - 登记事项包括豁免披露的方式、所涉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 [4]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披露还需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理由等 [5] -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上交所 [5] 信息披露的后续处理 -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时,公司应及时核实并对外披露 [6] -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时,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原因及已采取的措施 [6] - 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暂缓、豁免披露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违规责任追究 - 相关人员违反暂缓、豁免披露条件或相关管理制度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追究责任 [7] 附则 - 本制度与公司其他相关制度冲突时以本制度为准 [8] -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制度废止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