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公司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担保行为 控制财务风险 保障股东权益 要求所有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并建立严格审查 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机制 [1][4][5] 担保对象审查 - 担保对象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 包括控股子公司 互保单位 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以及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禁止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担保 [7] - 担保申请人需提前15个工作日提交企业基本资料 担保申请书 经审计财务报告 主合同 反担保方案等文件 [9] - 存在七种情形之一或资料不充分时不得提供担保 包括不符合国家政策 提供虚假资料 过往担保纠纷未解决 财务状况恶化 进入破产程序 面临重大法律诉讼等 [11] 审批程序 - 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六种情形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包括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 担保总额超过总资产30% 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总资产30%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对象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 以及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 [14] -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5] - 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或股东需回避表决 [16][17] 风险管理 - 担保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明确担保方式 期限 范围 权利义务等条款 [19][20] - 财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包括合同存档 定期核对 跟踪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27] - 被担保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出现破产等情况时 公司需及时披露并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 [28][29] -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不得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需待司法程序完结 [30] 信息披露 - 公司需按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别是在被担保人逾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或出现破产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时 [32][33] - 所有涉及担保的部门和人员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严格控制信息知悉范围 [33][34] 责任追究 - 董事会建立定期核查机制 对违规担保行为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5] - 对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怠于职责造成损失的人员 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37][38]
*ST兰黄: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5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