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美: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关于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林美") 的委托,指派戴毅律师、陈晓璇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格林美于 2025 年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下称"《股东会规则》")及格林美《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格林美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格林美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 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 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