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时: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重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重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 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7 号(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 性进行审查,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