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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参林: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603233大参林(603233) 证券之星·2025-05-20 21:33

《上海证券报》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 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大参林医药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