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路科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 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 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 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