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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能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2] - 公司已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四大证券报公告会议通知,公告内容包括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 [2][3] -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1日在上海晶科中心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系统进行 [3] 股东大会出席情况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 [4] -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09,310,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302% [4] - 其他出席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5] 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与会议通知所列事项一致 [5] -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议案进行修改或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5]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 各项议案均获得高比例通过,同意票占比均在99.9%以上 [6][7] - 第4项和第7项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8] - 表决程序及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8] 法律意见结论 - 律师事务所认为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资格、审议议案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8] -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