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1] - 董事、监事及高管需勤勉尽责确保募集资金规范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1]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募投项目谋取不正当利益[2] 募集资金的存储 - 公司需开设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资金,禁止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或混入非募集资金[2] - 超募资金需同样存入专户管理,多次融资需分别设置专户[2]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明确专户信息、资金支取限额(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人)等条款[2][3]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配合查询时,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3] 募集资金的使用 - 募集资金使用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保与发行申请文件承诺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投向[3] - 募投项目需经董事会充分论证可行性,确保投向主营业务,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变相挪用或关联方利益输送[4]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或进度不足50%等异常情形时需重新论证[4]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限于保本型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需履行董事会审议及披露义务[6][7] - 超募资金永久补流或还贷需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12个月内累计使用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9]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终止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视为用途变更,需履行股东大会程序[11][12] - 变更后项目需投向主营业务,董事会需公告变更原因、新项目可行性分析及投资计划[13] - 涉及关联交易的变更需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13] 募集资金监督与披露 - 财务部需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审计部每半年检查并报告,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并出具专项报告[14][16] - 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独立董事可另行聘请事务所核查[17] - 保荐人需每半年现场调查,年度核查报告需涵盖资金存放、项目进度及合规性结论[18] - 项目超期未完成时需披露原因、资金状态及延期措施[19] 附则 - 制度适用于子公司或控制企业实施募投项目的情形[20] - 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人需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20]
国电南自: 国电南自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