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心医疗: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05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总则 -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任标准及程序提出建议 [2] - 设立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2] 人员组成 -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 [4] - 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任期与董事会一致 [4] - 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三分之二时暂停行使职权,董事会需尽快补足 [7] 职责权限 - 主要职责包括拟定董事及高管选任标准、搜寻人选、提名或解聘建议等 [6] - 董事会需尊重提名委员会建议,无充分理由不得搁置其提名 [9] - 公司相关部门需配合委员会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10] 议事规则 - 会议分为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和临时会议,通知方式灵活且可豁免时间要求 [11] - 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且过半数通过,表决方式包括举手、投票或通讯表决 [12][13] - 关联委员需回避相关议题决议,无关联委员不足半数时提交董事会审议 [15] 决策程序 - 委员会需研究董事及高管任职条件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20] - 选任程序包括需求分析、人选搜寻、资格审查及董事会建议等七步骤 [21] 工作评估 - 闭会期间委员可跟踪董事及高管工作情况,公司需提供所需资料 [22][23] - 委员有权查阅公司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并对未公开信息保密 [24][25] 附则 - 规则与《公司章程》冲突时以章程为准,由董事会解释并自审议通过生效 [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