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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成股份: 福成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总则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3] - 自愿披露信息需与法定披露内容一致,不得选择性披露或操纵市场 [5] 定期报告规定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2]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 [13] - 定期报告内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对报告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 [17] 临时报告要求 - 重大事件如资产抵押超30%、控股股东变更等需立即披露 [23] - 重大事件披露时点包括董事会决议形成、协议签署或高管知悉时 [25] - 已披露重大事件出现进展变化时需及时更新信息 [26]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32] - 临时报告由证券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披露 [33] - 重大事件需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启动披露程序 [35] 相关人员职责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事务管理 [42] - 独立董事需监督信息披露制度执行情况,发现缺陷需督促整改 [46] - 董事、高管买卖股票前需向董事会秘书报备,防止内幕交易 [47] 保密措施 - 未公开信息知情人需严格保密,禁止泄露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55] - 对外提供未公开信息需签署保密协议,防止信息提前泄露 [56] - 中介机构人员擅自披露信息需承担相应责任 [57] 责任追究与档案管理 - 信息披露违规将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及赔偿或职务处分 [60] - 证券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等文件原件,保存期限与公司经营期限相同 [65] - 查询信息披露文件需经董事会秘书书面批准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