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核心观点 - 独立董事需保持独立性,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无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1][2] -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2] - 独立董事职责包括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1][6] - 独立董事享有特别职权如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益事项发表意见等 [7] - 公司需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保障,包括知情权、工作条件及津贴等 [4][15][16] 任职条件 - 独立董事需具备五年以上法律、会计或经济工作经验,且无重大失信记录 [3] -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包括: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前十大股东及其亲属等 [2][3] -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确保足够履职时间 [3] - 提名独立董事需经董事会或持有1%以上股份股东提出,并经股东会选举 [3][4] 职责与履职方式 - 独立董事需对关联交易、承诺变更、收购决策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9][10] - 独立董事每年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15日,可通过多种方式与中小股东沟通 [12][13] - 独立董事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内容包括参会情况、履职事项及沟通情况等 [13] -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投反对票或弃权票时需说明理由及依据,公司需披露异议意见 [8] 履职保障 - 公司需为独立董事提供会议资料、有效沟通渠道及专业支持 [15][16]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受阻时可向董事会或监管机构报告 [15] - 公司应承担独立董事履职费用,可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并给予适当津贴 [16] - 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年报中披露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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