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旨在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以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或要求披露的内容[1] - 公司需自行审慎判断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条件,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接受深交所事后监管[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可依法豁免披露,公司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2]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的信息,若符合特定情形(如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等)可暂缓或豁免披露[2] - 商业秘密定义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经保密措施的技术或经营信息[2]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商业信息在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需及时披露[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程序 - 公司需严格限制暂缓或豁免事项范围,防止信息泄露,相关部门需提交书面申请及配套文件(如审批表、知情人登记表等)[3] - 董事会秘书审核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条件,董事长最终决定处理方式[4] - 暂缓或豁免事项需登记并保存至少十年,内容包括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原因依据等[4] 责任追究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暂缓或豁免披露行为导致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采取惩戒措施[5]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6]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6] 附件内容 - 审批表包含申请类型(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原因依据、期限、知情人登记等字段[6] - 知情人登记表详细记录知情人身份、职务、知悉信息内容及保密承诺[8] - 保密承诺函要求知情人在暂缓或豁免期间不得泄露信息或买卖公司股票[8]
南京公用: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