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燕东微: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章程》及公司提 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载明本次股东会会议的 通知、本次股东会会议议案和决议等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文件资料, 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并参与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及对 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 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佳汇国际中心 A 座 4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电话: (86-10) 65511122 传真: (86-10) 65530601 关于北京燕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