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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保障投资者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1] - 募集资金须专款专用,优先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竞争力,禁止用于财务性投资或证券买卖类公司[1] 募集资金存放要求 - 公司需建立募集资金分级审批、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2]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并在到账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2][7] - 境外项目需额外确保资金安全,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具体措施[3]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用途不得擅自变更,取消/终止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需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4] - 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变更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改变用途,但需董事会决议并披露[5]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延期原因、资金存放情况及后续计划[5]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仅限于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等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6]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且需通过专项账户实施[6][7]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决议并披露合理性[7][8] 资金置换与监督机制 - 募集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可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置换需董事会审议[8][9]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披露实际与计划差异原因[9]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资金使用情况,发现异常需向监管机构报告[9][10] 制度生效与解释 -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11] - 2022年修订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日起废止[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