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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用: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离职程序规范 - 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需说明辞职时间 原因 职务及后续任职情况 辞职自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1][2] - 如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专门委员会不符合构成要求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2] - 公司需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信息 并在60日内完成补选 [2] 董事解任机制 - 股东会可通过过半数表决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需提供解职理由并允许被解任董事申辩 [3] - 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时 董事可要求公司赔偿 赔偿金额需综合法律法规及聘任合同约定 [3] - 解任决议作出当日生效 离职董事需在2个交易日内申报个人信息 [3][4] 离职交接与义务延续 - 离职董事需在5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文件 财务资料移交 由董事会秘书监交 [4] - 任职期间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 未完成事项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履行计划 [4] - 离职后仍需遵守保密义务 忠实义务在合理期限内持续有效 [4][5] 持股限制与合规交易 -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 任期届满前离职者需遵守任期内及届满后6个月转让限制 [7] - 持股变动需遵守25%比例限制 司法强制等特殊情况除外 [7] - 董事会秘书监督持股变动 需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违规情况 [7] 制度执行与解释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法规为准 [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未规定事项按相关法规执行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