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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材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公司治理结构修订 - 股东会职权范围扩大,新增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2][3] - 审计委员会取代监事会职能,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自行召集主持 [4][16] - 股东提案门槛从3%股份降至1%,临时提案提交时间仍为会议前10日 [16][20] 股东会议事程序调整 - 临时股东会触发条件中,董事人数不足标准从"少于2/3"改为"不足法定人数或少于2/3" [3][4] - 股东会通知需披露全部提案内容及判断依据,网络表决程序需明确说明 [7][8] - 会议主持人违规时,现场过半数表决权股东可推举新主持人 [16][17] 董事选举机制变更 - 取消监事选举相关条款,仅保留董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要求 [22][23] - 独立董事提名权扩展至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22][26] - 新任董事就任时间明确为决议通过当日,不再区分换届情形 [26] 决议效力与争议处理 - 新增股东会决议无效情形及60日内司法撤销权条款 [26] - 争议方需及时提起诉讼,但判决前应执行决议 [26] - 公司需配合法院判决履行信披义务,涉及更正的需及时处理 [26] 其他技术性修订 - "股东大会"表述统一改为"股东会",条款编号同步调整 [27] - 会议记录保存期限维持10年,需与签名册等资料一并保存 [19] - 授权委托书需载明股份类别数量,删除"按代理人意思表决"条款 [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