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为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制定本制度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管理机构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报送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 [1] - 董事、高管、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需配合登记备案工作 并承担保密责任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或泄露 [2]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 未公开标准为未在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 [3][4] -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管、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控股公司人员、业务往来方、中介机构人员等十类主体 [2][5] - 知情人范围扩展至配偶、子女及父母等亲属关系人 [2] 登记备案管理流程 - 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记录知情人姓名、知悉时间、方式、内容等信息 档案保存至少10年 [4][5] - 重大事项如并购重组、发行证券等需同步制作进程备忘录 记载各环节时间、参与人员并签字确认 [5][6] - 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需报送档案 方案重大调整或终止时需补充报送 [6][7] 信息保密与责任追究 - 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数据不得外泄 向行政机关报送需书面告知保密义务 [9] - 控股股东筹划重大事项需与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 提供知情人名单 [10] - 违规泄露内幕信息将视情节给予处分或赔偿 涉嫌犯罪则移交司法机关 [10][11] 监督与执行机制 -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备案实施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主导 [8][9] - 公司定期查询知情人股票交易记录 对违规行为问责并报告监管部门 [11]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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