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翔楼新材: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01160翔楼新材(301160) 证券之星·2025-05-28 19:2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翔楼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 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召 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