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募集资金专指通过发行股权类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需专款专用且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2] - 募集资金使用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增强公司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履行社会责任 [3]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 募集资金到位后需及时验资并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不得与非募集资金混用 [8][9][10] - 公司可选择多家银行开设专户,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且需与保荐人、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11][12] - 三方监管协议需约定资金集中存放、账户信息、支取超20%时需通知保荐人等条款 [12]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募集资金使用需合法合规、追求效益,由总经理负责归口管理,财务部门负责日常操作 [13][14] - 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按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 [15] - 募投项目若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16][17] 闲置资金与超募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仅限投资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等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2][23]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建设方案、回报率等信息 [26] - 单个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5%可免程序,超10%需股东大会审议 [27] 募集资金变更与监督 - 变更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决议并披露原因、新项目可行性分析及保荐人意见 [28][33] - 公司需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并编制专项报告,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40][41] - 保荐人需每半年现场调查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核查报告需包含资金存放、项目进度及合规性结论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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