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关联交易管理,确保交易公平公正公允,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关联交易定义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1] - 关联交易需保证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及公允性,禁止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或规避审议程序[1]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范围 -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涵盖直接/间接控制方、持股5%以上主体及高管关联方等[1][2] - 关联自然人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公司董事高管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等[2] - 关联交易类型涵盖购买/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租赁、委托管理等18类事项[2][5]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30万元(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交易≤300万元或净资产≤0.5%可免审议[3] - 超上述标准需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3] - 交易金额>3000万元且净资产占比>5%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审计/评估报告[3][4] 特殊关联交易规定 - 为关联方担保需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控股股东需提供反担保[4] - 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同一标的的交易需累计计算审议标准[6] - 日常关联交易可按类别预计年度金额审议,超预计部分需补充审议[10] 关联交易回避制度 - 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不足三人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9] - 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时需回避表决,不得代理投票[9] 其他关键条款 - 委托理财等高频交易可预先设定额度,期限不超过12个月[5] - 与金融机构关联业务以利息为准适用审议标准[8] -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需包含价格、定价依据、总量等核心条款[11]
滨江集团: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5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