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立与职责 -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1] - 审计委员会需遵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独立工作不受其他部门干涉 [1][3] - 主要职责包括监督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审核财务信息披露、协调内外部审计及履行监事会职权等 [3][4] 人员构成与任职要求 -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1名为会计专业人士,成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管 [5] - 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董事会提名选举产生,会计专业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6] - 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6年,辞职需满足法定比例及会计专业人士要求 [7][8] 会议机制与决策程序 - 会议分为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和临时会议,可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17][18] - 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有效,决议需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23][27] - 会议记录需详细记载议程、表决结果等,保存期限为十年 [31][32] 工作流程与信息披露 -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处负责准备会议材料并提交提案 [10][14] - 审计委员会需将决议及内部控制评估意见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审议 [29] - 公司需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上一年度的工作内容及决议情况 [30] 议事规则执行与修订 - 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归董事会 [34][36] - 规则与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冲突时需及时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