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 - 公司制定本规则旨在规范股东会行为,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1] - 董事会需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及职权行使,全体董事需勤勉尽责[1] 股东会职权范围 - 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包括董事选举、利润分配方案审批、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债券发行、合并分立决议等核心职权[2] - 特定担保事项需经股东会审议,例如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等[2] - 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需股东会批准[3] 股东会召开类型与程序 - 股东会分为年度会议(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和临时会议(符合《公司法》情形时召开)[3] - 召开股东会需聘请律师对召集程序、人员资格、表决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3][4] 股东会召集机制 -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意见[5] - 审计委员会或持股10%以上股东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若董事会未响应可自行召集[6][7] -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费用由公司承担,董事会需配合提供股东名册[8][9]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出临时提案,需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且内容合法[7][8] - 年度会议需提前20日通知,临时会议需提前15日通知,通知需完整披露提案内容及背景资料[8][9] - 董事选举提案需披露候选人详细资料,包括教育背景、持股情况、处罚记录等[9]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 - 会议可采用现场与网络结合形式,网络投票时间需明确且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15:00[10][11] - 股东可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每股份享一票表决权(公司自有股份除外)[11][12]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表决需单独计票并披露[12][13] 表决结果与决议执行 - 表决结果需当场公布,律师和股东代表共同监票计票[14][15] - 决议公告需列明出席股东比例、表决方式及每项提案结果,未通过提案需特别提示[15][16] - 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就任,利润分配方案需在决议后2个月内实施[16][17] 规则效力与附则 - 股东会决议若违反法律则无效,程序瑕疵可被股东在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17] - 规则解释权归董事会,修改需经股东会批准,条款与国家法律冲突时以法律为准[18][19]
城地香江: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