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保障投资者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 - 募集资金指通过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证券(如IPO、增发、可转债等)募集的资金,股权激励计划资金除外[2] - 董事会需对募投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慎论证,确保项目具备市场前景、盈利能力及增强公司竞争力的作用[2]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禁止与非募集资金混用[3][8] - 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境外项目需额外确保资金安全并披露措施[4] - 资金到账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专户信息、资金支取限额(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需通知保荐人)等条款[4][5] 募集资金使用要求 - 使用需严格遵循申请审批流程,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按公司规定拨付[7] - 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禁止财务性投资、证券买卖及变相挪用(如质押、关联方占用等)[7][13]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限结构性存款等低风险产品)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12个月),均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8][9][10] 超募资金及节余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审议,披露使用计划合理性[11] - 单个项目节余资金转用于其他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审议(低于100万或5%可豁免),转非募投项目需履行变更程序[11][12] - 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占净额10%以上需股东大会审议,低于500万或5%可豁免[12]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用途(如取消项目、变更实施主体等)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保荐人需说明变更原因合理性[12][13] - 变更后项目须聚焦主业,涉及关联交易的需避免同业竞争[14][15] - 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原因、存放情况及保障措施[14] 监督与信息披露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募投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年度审计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5][16] - 保荐人每半年现场调查资金使用情况,年度核查报告需涵盖存放管理、项目进度、闲置资金使用等[16][17] - 财务部门需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内部审计部门每半年检查并报告违规风险[15] 违规责任 - 违规使用资金将追责,包括降职、赔偿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19]
城地香江: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