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维护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应披露信息包括可能对股票及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信息,以及监管要求的其他信息[1] - 披露指通过上交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以规定方式公告信息[1] 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负责人并负责具体事务[2] - 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董事、高管、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等[2] -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日常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信息披露事务并监督媒体报道[11][12]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持续履行披露义务[2]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知情人不得泄露或利用该信息交易[2] - 信息需在上交所网站及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2][3] 信息披露内容与标准 -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需经董事及高管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引用中介机构意见需确保一致性[3][4] - 定期报告包括年报、中报及季报,年报需经审计,披露时间分别为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及季度结束1个月内[4][5] - 重大事件如资产重组、股权质押、业绩大幅变动等需及时披露,定义涵盖《证券法》规定的21类情形[6][7][8] 信息披露流程 - 定期报告由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经董事会审议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披露[11] - 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草拟,涉及重大事项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披露[11] - 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时需及时发布更正或补充公告[11] 信息保密管理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需履行保密义务,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或泄露,范围包括公司内部人员、外部关联方及中介机构等[15][16] - 公司需与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严格控制信息知情范围[16][17] - 财务信息披露由财务总监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监督财务内控制度执行情况[17][18] 责任追究机制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及高管信息披露行为,发现违规需提出处理建议[18] - 信息披露违规导致损失的,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行政或刑事责任[18][19] - 公司保留追究擅自披露信息的外部机构或个人责任的权利[18] 附则 -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修订后自动适用新规[19][20] - 本办法由董事会解释及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20]
芯朋微: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