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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科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002540亚太科技(002540) 证券之星·2025-06-02 16:48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 料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 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 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 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经办人员沟通、书面审查、复核等方 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