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总则 - 为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适用于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的股东会投票[1] - 累积投票制下 股东所持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数 投票权数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 可集中或分散投票[1] - 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本细则适用于独立董事和股东代表董事 不适用于职工董事[1] 董事候选人提名 - 董事候选人提名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规要求 独立董事提名还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1] -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提名董事候选人 提名人需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同意[2] - 被提名人需向董事会提交详细个人资料 包括年龄 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及是否存任职资格瑕疵等信息[2] - 董事会需审核被提名人任职资格 符合资格者成为正式候选人 候选人需书面承诺资料真实完整并履行董事职责[3] - 董事候选人数可多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实行差额选举[3] 投票与当选规则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投票 投票权数按持股数乘以待选相应类别董事人数计算 选票不能跨类别使用[4] - 当选董事需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的票数 按得票数优先顺序确定当选[5] - 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人数但超过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 缺额可在下次股东会补选 若不足三分之二则需进行第二轮选举或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5] - 若票数相同导致无法决定当选者 需对相同票数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仍无法决定则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6] - 股东会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方式 制备专用选票并解释填写方法 股东可亲自或委托他人投票 也可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操作[6][7] 附则 -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新增法规冲突则以新规为准[7] - 细则中"超过"不含本数 "以上"含本数 由董事会拟定解释并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7]
柏诚股份: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6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