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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芯晟: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担保风险,保障资产安全,依据《公司法》、《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1] - 对外担保范围包括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实施[1][2]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需参照执行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4]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 需股东会审议的担保情形包括:单笔担保额超净资产10%、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关联方担保等[1][5] - 为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权益比例担保)提供的担保可豁免部分股东会审议条款[2] - 关联担保表决时关联股东需回避,决议需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2][5] 对外担保审批流程 - 财务部负责担保资格审查、风险分析及手续经办,需提交总经理及董事会审批[3][4][7] - 禁止担保对象包括:产权不明企业、财务造假方、历史违约方、连续两年亏损企业等[4] - 董事会决策需过半数董事同意且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必要时可引入第三方风险评估[4][10][11] 担保合同与后续管理 - 担保需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债权范围、责任及期限,并指派专人跟踪被担保方经营及财务状况[5][15][16] - 债务到期后需督促履约,若需展期担保则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5][17][18] - 被担保方违约时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5][17] 信息披露与责任追究 - 公司需依法履行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后需及时公告[6][19][20] - 审计期间需向注册会计师完整披露担保事项[6][21] - 违规越权担保导致损失的董事及高管需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7][22] 附则与制度效力 - 制度未规定事项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等上位法规执行,冲突时以上位法为准[7][23][24] - 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制度同时废止[7][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