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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兰黄: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 601 号甘肃省商会大厦 A 座 15 层 电话: (0931)8260111 邮编:730011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 37G20240250 号 致: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兰 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 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 进行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 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决议及相关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