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制度适用于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监管,超募资金定义为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1] -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以增强竞争力[1][3] 募集资金存储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多次融资需分别设专户,超募资金也需专户管理[7]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人、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专户集中存放、银行对账单抄送、大额支取通知(超净额20%需及时通知保荐人)等[7][8] -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提供对账单或配合查询的,公司可终止协议并注销专户[4] 募集资金使用 - 募投项目出现实际投资进度低于计划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调整计划需披露[9] -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证券买卖类公司或关联方占用,禁止变相改变用途[10][11]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限保本型产品且期限≤12个月)或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限12个月内且需归还)[13][15]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16]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改变募投项目用途(如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方式)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11][19] - 变更后项目须投资于主营业务,需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披露变更原因、新项目计划及中介意见[20][21]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原因、资金存放情况及预计完成时间[24] 监督与披露 - 会计部门需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内部审计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25] - 董事会每半年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存放与使用情况,年度审计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25][26] - 公司需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及现场核查,提供必要资料[26] 附则 - 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29]
盘江股份: 盘江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