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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智云: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公司治理制度 - 公司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明确禁止资金占用行为 [1] - 控股股东定义为持股超50%或表决权足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指能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1] - 关联方范围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界定,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 资金占用类型 - 经营性资金占用:通过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 -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垫付工资福利、代偿债务、拆借资金、承担担保责任等无商业对价的资金使用 [2] - 禁止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形式占用资金 [3] 禁止性规定 - 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委托贷款除外)、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等 [2] - 关联交易需签订真实合同,无法履行时应协商解除并退回预付款 [7] - 担保事项需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6] 监督与执行机制 - 财务和审计部门定期检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独立董事需核查异常资金占用 [4][7] - 董事长为资金占用清欠第一责任人,董事会需独立运作避免机构混同 [6][11] - 注册会计师需在年报审计中对资金占用出具专项说明并公告 [7] 违规处理措施 - 发生资金占用时,董事会可申请冻结关联方股份并提起诉讼 [8] - 独立董事或持股10%以上股东可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关联方需回避表决 [9] - 违规责任人将面临赔偿、处分、罢免甚至法律追责 [10][22][25] 制度实施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10] - 清欠方案需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严格控制"以股抵债"等偿债方式 [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