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核心观点 -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选举行为,保障中小股东权益 [1] - 该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董事的情形,要求董事会明确在股东会通知中采用累积投票制 [1][3] -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实行等额选举,候选人数等于拟选董事人数 [1] 总则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每持一股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可集中或分配投票权 [1] - 适用范围:选举或变更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 [1][2] - 实施要求:董事会需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采用累积投票制 [1] 董事选举及投票 - 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2] - 投票权计算方式:股东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投票权仅能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 [2] - 多轮选举时需根据每轮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投票权 [2] - 股东投票需注明持股总数及分配给每位候选人的投票权数,且使用票数不得超过有效总数 [2][3] 董事当选规则 - 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权数多少决定当选,且得票需超过出席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3] - 当选人数不足时的处理: - 若超过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缺额董事下次补选 [4] - 若不足三分之二,进行第二轮选举 [4] - 第二轮仍未达三分之二,需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 [4] 附则 - 股东会需对累积投票制细则进行解释说明,确保股东正确投票 [6] - 细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董事会负责解释 [6] - 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需修订 [6]
金 融 街: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提交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