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旨在规范选聘行为,维护股东利益并提高审计质量,依据包括《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1] - 选聘范围涵盖财务报表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业务,后者可由管理层根据重要性决定是否参照本制度执行[1] - 选聘需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最终由股东会决定[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 候选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独立资格、证券期货业务执业资格、固定场所及完善内控制度[2] - 要求熟悉财务法规,近三年无证券期货违法记录,且负责项目的注册会计师未被处罚或立案[2] - 需具备保密能力,并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 选聘程序与决策机制 - 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事或持股10%以上股东可提议选聘议案[2] -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等,需公开选聘文件并设定合理响应时间[3][4] - 选聘流程分七步:财务部门准备文件→审计委员会审议→执行选聘→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签约[4] 评价标准与费用管理 - 评价要素包括审计报价(权重≤15%)、资质、执业记录等,质量管理水平权重≥40%[5] - 审计费用得分以基准价(各所报价均值)计算,公式为(1-∣基准价-报价∣/基准价)×权重[5] - 原则上不设最高限价,确需设置需说明依据,费用调整需披露降幅超20%的原因[6][13] 续聘与改聘规则 - 会计师事务所聘期一年可续聘,续聘可免招标程序,连续聘任不超过8年,特殊情况可延至10年[7][19] -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服务满五年后需轮换五年,重大重组前后服务期合并计算[8] - 解聘需提前30天通知,股东会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8][9] 监督与信息安全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审计工作,每年提交履职评估报告,关注异常变更或费用变动[11][28][29] - 会计师事务所若未按时提交报告、串通投标或分包项目,可能被终止合作[11] - 选聘中需加强信息安全审查,合同中明确保密条款,文件保存期限至少十年[12]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生效,未尽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冲突时以法规为准[13] - 董事会拥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13]
芯源微: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