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制度总则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民法典》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 [2] - 对外担保范围涵盖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及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2] -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2] - 制度适用对象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 担保事项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2] -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包括单笔担保额超净资产10%、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等7类情形 [2] - 股东会审议特定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3] - 关联担保需非关联董事过半数及出席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 担保对象限制 - 禁止对无股权关系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4] - 原则上按持股比例为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 超股比担保需取得足额反担保 [5] - 禁止对经营异常企业担保 包括连续三年亏损、进入破产程序、存在融资不良记录等6类情形 [5][7] 审批流程与职责分工 - 财务部负责担保资格审查及后续跟踪 法务部提供法律可行性建议 [5][6] - 董事会需评估被担保方财务状况 必要时聘请外部机构风险评估 [6][8] - 审计委员会需持续监督担保事项 发现异常及时提请董事会处理 [8] 合同管理与信息披露 - 担保合同需明确债权范围、责任范围、担保方式及期限等要素 [9] - 财务部需定期监控被担保人经营状况并建立财务档案 [9][10] - 被担保人未按期履约或出现破产等情形时需及时披露 [10] 责任追究与附则 - 违规担保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追究法律责任 [10]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解释权归董事会所有 [10]
芯源微: 《对外担保制度》